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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

(第249号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已于20213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211日起实施。20119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10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、20002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4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》、20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31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7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署长 倪岳峰

2021412
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,保护人类、动植物生命和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食品安全法》)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从事下列活动,应当遵守本办法:

(一)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;

(二)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。

进出口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条 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风险管理、全程控制、国际共治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。

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,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依法接受监督管理,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,对社会和公众负责,承担社会责任。

第五条 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

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 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。

第七条 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,开展食品安全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。

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、境外政府机构、境外食品行业协会、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,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。

第八条 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。

第二章 食品进口

第三章 食品出口

第四章 监督管理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六章 附 

第七十九条 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。20119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10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、20002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4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》、20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31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、201711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11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(以上五章显示不全,欲了解全面信息,请点击如下链接,进行查看!)
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(海关总署第249号令).pdf